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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规范与激活之间创新社会治理
浏览:2111  发布:2014/11/22 

10月16日,广州市民政局在其官网上公示《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引起各社会组织的热烈讨论。10月30日,由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共同主办的“社会治理创新论坛:在规范与激活之间”在中山大学举行,数十位广州本地的律师、学者、媒体人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与会。《细则》中关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成为研讨会上探讨的焦点,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到场对各方提出的疑问和建议作出了回应。
  南方日报记者 赵新星 通讯员 吴丽岚
  争议焦点
  “非法社会组织”
  究竟如何定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这是《细则》内容的第三条,关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为收集社会组织对《细则》的反馈,广州市有社会组织在10月22日至25日期间自发发起问卷调查,共回收265份有效问卷,并通过对其中221个有效样本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主要意见:调查发现,高达93.7%的受访者关注焦点都在于"非法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及使用”,其次才是“取缔社会组织的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立案和调查的程序”、“确定非法后的执行问题”等。
  特别是在调查所涉及的171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64.9%认为自己所在的机构会受到《细则》的影响。而通过对“机构的注册情况”和“机构是否会受到影响”之间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出,认为所在机构未来受影响程度最高的是“未注册,正在筹备注册的机构”,高达94%的未注册机构表示《细则》会影响其筹备注册的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细则》第三条对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模糊,其中“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说法则更为宽泛,担心未来在执行中走样,被理解成凡是未经行政审批通过的社会组织筹备活动都“非法”。大量的受访者提出,应该按照社会组织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者是否有人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来界定相关社会组织“非法”与否,而非按其注册与否来界定。
  在10月30日举行的研讨会上,山泉文化艺术剧社的负责人钟佩蓉便表达出自己的担忧:目前剧社已经通过核名,但尚未完成登记注册,也就是正在筹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组织一些骨干聚会等筹备活动,而《细则》出台后,她不得不开始担心剧社是否尚未“出世”就成了“非法社会组织”。
  针对钟佩蓉的疑问,亲自参与了《细则》草案制定的广州市民政局宣传法规处科长印锐现场回应表示,尽管她的剧社并未登记,但已通过核名,所以并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他还解释说,公益慈善领域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其中只有社会团体是需要经过前置审批才能开展筹备活动的,而后两者的筹备均无需审批,所以也就不存在“擅自开展筹备活动”一说。"擅自开展筹备活动"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社会团体,但为了表述的前后统一,条款中还是使用了"社会组织"这个提法”。
  官方回应
  《细则》将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
  对于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来说,他们担心的则是《细则》如果出台是否会意味着他们将来会被“管的很严、限得很死”,甚至因为各种原因被取缔。公益界、法律界的不少专家学者也担忧《细则》是否会对刚刚开始萌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形成“负作用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基地副主任于海涌在研讨会上的观点就具有代表性。他说:“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都以激活、扶助为主,而《细则》中的个别条款却明显将束缚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对于这些担忧,广州市民政局宣传法规处副处长李锐回应表示,广州市民政局在推进社会服务发展的工作目标与发展方向上与包括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在内的社会各界是一致的,广州市民政局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坚持三个“有”,即“有序放开、有效管理、有利扶持”,围绕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改革也作了一系列努力,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始全面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注册,率先出台《广州市募捐条例》,此前与社会各界全面讨论过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也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而《细则》的制定,则是由于有些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的确出现了违法行为。“这个《细则》不是"针对"社会组织,而是强调在执行中的规范、严谨和强化作用”。
  据透露,截至2014年9月底,广州市共有社会组织6481个,其中社会团体286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610个,非公募基金会10个,近两年来的社会组织数量也以每年8%到9%的幅度增长。而相对应的是,近年来广州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呈逐年增长态势,2012年有22宗,2013年有38宗,2014年仅上半年就有22宗。
  “随着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不少"灰色地带",对依法依规治理带来挑战。从放宽登记、扶持培育到引导监管,我们正着力于社会组织生态链条的完善和提升。这就是《细则》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李锐表示。
不过,为回应各方的疑问和担忧,李锐还是在现场承诺:对《细则》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三条“非法社会组织”定义中的第一种情形“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尽管是严格根据上位法所制定,但考虑到其存在表述不周、界定不清的问题,后期还会进行修改和完善;此外,对于社会组织合理提议和依法申诉,也将考虑在《细则》中增补。“这份《细则》只是一个暂时性的意见稿,其内容还需要根据与各方的交流和沟通进行修改和完善。请相信民政部门对各方意见将持一贯的尊重和吸纳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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